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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文翻譯


大股東名下持股太多,想贈與股票給後代,削減現金股利收入,需注意必需在分配股利基準日前完成過戶,不然將無法殺青分離股利所得的目的。舉例來講,李君持有甲公司股票,甲公司於96年4月1日召開股東會,會中決議發放現金股利2元,制定除權除息基準日為96年5月15日翻譯李君於96年4月10日將持有甲公司股票10萬股贈與並過戶給女兒,則甲公司於96年依除權除息基準日股東名冊上所載的股票持有人,按照持有股數分配現金股利時,將由李女獲配現金股利(屬營利所得)20萬元,並依法申報該年度的綜合所得稅;但李君若於96年5月16日才將其所持有的股票,贈與並過戶給後代者,20萬元的股利仍為李君本人的收入翻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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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若在公司上市櫃之前移轉股權,要注重將可能會產生的最低稅負問題列入個人的稅務計劃,否則早移轉不見得划算。不過,張字信指出,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生意業務所得,要加回大股東綜所稅的基本所得額,假如跨越免稅額600萬元,就要課最低稅負。

大股東究竟該選在什麽時候移轉名下的持股,考量的重點是移轉的目的。許祺昌指出,若是是想無償贈與給子女或親屬,最好在公司上市櫃之前,以公司財報淨值較量爭論股權移轉的價值,贈與額較低,合用 贈與稅率也會比較低;若是有償的股票生意移轉,就要等到公司上市櫃後,因為假如小我根基所得額跨越600萬元,未上市櫃股票的買賣所得要課最低稅負20%,但上市櫃後證券交易所得卻不消課稅。


 

大股東移轉股權 學問大


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吳碧娥/台北報導】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8.06.06




假定怙恃在除權除息基準日過後,才將名下持有的股票贈與並過戶給其後代,該項股利仍屬父母所有。若於除權除息基準日前,將股票贈與並過戶給其後代,且已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者,其後後代因持有受贈股票所領得的股利,要算子女的所得。南區國稅局暗示,父母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贈與給後代,所分配的股利事實應屬父母或子女所得,會因怙恃贈與過戶時點在公司分派股利基準日(除權除息基準日)前後而有所不同。







許祺昌也提示,大股東分散股權後,要注重國稅局會追查移轉的對象,假如是無償移轉給二等親,會有贈與稅的問題;如果把股票移轉給沒有資金能力的人頭,卻只有申報證券生意業務稅單,缺少買賣的資金流程,仍是會被認為是為了分離股利所得,企圖規避綜所稅負。
安永管帳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曾處理一個稅務案件,某位大股東以當初購置的本錢價800萬元移轉未上市公司股票,認為自己沒有獲利,應當沒有財產交易所得,不消繳綜所稅,結果就被國稅局加計回小我根基所得,直接課20%的最低稅負,補稅160萬元。
 
【記者吳碧娥╱台北報導】

有些公司沒有印製「股票」,大股東移轉的是「股分」,不屬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,而是要課綜所稅的財產生意業務所得翻譯
另外,移轉的是「股份」照舊「股票」,稅負也大不同。
大股東移轉股權學問多翻譯要將名下股權贈與親屬,最好趕在公司上市櫃之前,可合用比較低的公司淨值課贈與稅;若將股權出手的目標是為了獲利,就要等到公司公然發行以後,不但股票市值較高,出售股票所得視為證券生意業務所得,今朝可享免稅。


雖然目前公司要公開刊行前,已不再限制股東大量移轉股權,但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管帳師張字信認為,若是大股東有股權移轉的需求,最好還是提早在申請上市櫃前兩年進行。因為公司上市櫃之前沒有市價可參考,損益也未完全反映在財報上,股權的淨值較低,比及要進行初次公開刊行(IPO)時,公司淨值會隨著水漲船高,所以大股東愈早進行移轉,本錢會愈低翻譯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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